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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对人类危害的程度,我国将大麻列为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规定,大麻和大麻树脂与大麻浸膏和町(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and Extracts and Tinctures of Cannabis)、四氢大麻氛(Tetrahydrocannabinol)都是毒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属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根据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和“较大”的,是刑事犯罪,可处拘役或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具体到大麻,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持有数量“较大”指大麻油1千克到5千克、大麻脂2千克到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至150千克。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刑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73条,非法吸食、持有和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都属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5日以下拘留和2000元罚款。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2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将大麻列入麻醉药品目录中,且在我国没有生产使用。
三、我赴加旅游、留学等人员需注意事项
建议我赴加旅游、留学等人员充分了解加有关限制法规和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大麻的危害,避免因不当行为损害自身健康,导致违法犯罪。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果在国外登机回国前吸食了大麻,即使没有携带,下飞机时被查出吸毒,等同于在国内吸毒,根据不同情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戒毒条例》。
(二)如果携带、行李夹带大麻入境时被中国海关查获,无论数量多少,都不属于“非法持有”,而是“走私”行为,属刑事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四氢大麻酚(THC)在中国属于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即毒品,含有THC的各类制品不得带入中国。
(四)毒品一经吸食,会相应在尿液、血液、唾液和毛发等生物检材中留下痕迹,成为认定吸毒违法的证据。不同种类的检材具有不同的吸毒追溯期。毒品在尿液中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3天,血液一般不超过24小时,而在毛发内的追溯期可长达几个月至数年。所以,如果在加拿大旅游、商务、留学期间吸食大麻,有可能回国后被检测到吸食了毒品,受到相应处罚。